为保证省机关党建研究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和法律条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省直机关各会员单位1500.00元/年。
2、市(州、地)直机关各会员单位800.00/年。
3、县(市、区、特区)直机关会员单位200.00/年。
4、个人会员缴纳人民币50.00/年。
5、会费收缴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前。
二、会费使用范围:
1、调研和课题研究活动;
2、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3、会议和办公设备购置;
4、资料的印刷发行;
5、研究会办理各项登记、年检等费用;
6、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
7、其它有关本会的业务开支。
三、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有关单位资助;
4、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会经费管理:
1、本会经费的收支一律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与管理。各专项经费单独列报收支,专款专用。对银行帐户和财务专用印章、证件由财务部门严格管理。
2、本会经费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切开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专人负责审签。
3、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经费管理办法,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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