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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8-8-15 15:46:38】【  】【 绿 【点击:

 

 

贵州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贵州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英文:The Party Building Research Instiute Of Guizhou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缩写PBRIGPAD)。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全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实际,开展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服务,为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接受贵州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探索和研究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机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及党内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二)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性,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途径、方法和经验。

(三)探索和研究机关党组织在机关党的建设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方法和途径。

(四)探索和研究机关党组织实施对机关统战工作、群团组织的领导的方法和途径。

  (五)交流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信息,总结机关党建专

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推广优秀研究成果,

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六)推荐、评选和奖励本会在机关党的建设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评选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七)向有关部门推荐、介绍本会的研究成果,积极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咨询服务工作,反映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收集、整理、编印贵州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成

果、信息和有关资料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中央在黔单位的机关党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专长的个人,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个人会员。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我省党内一些德高望重的老领导和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特邀研究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机关党建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社会考察、专题调研、业务培训和有关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

()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 享有阅读本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的优先权;

() 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会员证,交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调研任务和其它工作;

() 积极主动地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工作,并组织和推动基层开展机关党的建设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

() 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反映基层党组织的研究信息,提交和推荐党建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学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 按时交纳会费;

() 维护本会声誉,宣传本会宗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辞呈,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 审议通过或修订本会章程;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等重要问题;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 审议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候选人由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以上人员因工作变动及工作需要应当增补和更换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理事会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安排和研究活动计划;

(七)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八)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候选人由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 五、 六、 七、 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收集和反映会员意见;负责联系全国党建研究会、各省(市、区)机关党建研究会和本省有关党建研究机构、省直工委机关职能部门;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负责本会经费管理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机关党建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单位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本会经费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调研和课题研究活动;会议和办公;资料的印刷发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其它有关本会的业务开支、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薪酬等。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上交国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8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